《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》發布
《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》(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)6月29日向社會公布,于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。
按照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本《辦法》在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4年6月18日頒布的《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》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完善。修訂后的管理辦法,一是進一步落實了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取消了有關中介服務事項,并為許可申請人提供便利;二是進一步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,增加了隨機檢查和抽查措施,以及違規失信名單制度;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要求,明確了生產企業、檢測機構、廣播電視播出機構、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運營單位等各方的管理要求;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廣播電視網絡安全的內容,完善入網認定廣播電視設備器材范圍,強化廣播電視安全播出。
本《辦法》的施行,將對深化廣播電視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規范市場秩序,保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,推動廣播電視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。